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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南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杭州市南阳商会,英文名称为:N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英文缩写为NCCH。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南阳籍的在杭州投资兴办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拥护党的领导,以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为准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受社会尊重的企业;发挥本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会员单位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素质,维护会员单位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为促进宛杭两地经济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服务;带领团结全体会员,立足杭州,在促进全体会员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为推动宛杭两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贤路33号8号楼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积极发展会员,培养一批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分子队伍,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三)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四)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协调解决问题,反映会员诉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搭建为会员服务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六)合作服务: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资源对接项目合作(七)培训服务:开展针对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业务培训、专题讲座等服务;
(八)合作交流: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单位参与海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会员单位间的合作交流;
 (九)引导会员积极开展符合章程宗旨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杭州投资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经营)者为南阳籍人士的各类公司和企业,包括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名誉会长以及高级顾问、顾问的聘请,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本会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审核报销;

(四)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1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及商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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